北京血友之家罕见病关爱中心
印章使用管理制度
为保证本中心公章使用的合法性、严肃性和安全性,依据中心规范运营、防范风险的管理规定,有效的维护中心利益,特制订本管理制度。
一、公章的刻制、启用
(一)公章的刻制
1、公章包括法人章、中心公章、财务专用章、合同专用章。
2、中心刻制公章,须报理事长签字批准,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,在制定的营业处刻制。公章的形体和规格,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3、中心公章刻制好后,必须先到理事长处备案,方可启用。
4、因公章磨损或其他原因损坏,需要重新刻制的,要按照以上规定重新办理手续。
(二)公章的启用
1、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,并留样保存,以便备查。
2、公章启用应报理事长批准,并注明启用日期和使用范围。
二、公章的保管、交接和停用
(一)中心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
1、 中心的公章、专用公章等由理事长专人保管。
2、 公章保管须有记录,注明公章名称、使用部门、枚数、启用日期、保管人、图样等信息。
(二)公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,须加锁保存,公章不可委托他人代管。
(三)公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,应保护现场,及时汇报,配合查处。
(四)公章需要移交时,须办理移交手续,签署移交证明,注明移交人、接交人、监交人、移交时间、图样等信息。
(五)有下列情况,公章须停用:
1、中心名称变动;
2、公章使用损坏;
3、公章遗失或被窃,声明作废。
(六)公章停用时须经理事长批准,及时将停用公章送理事长处封存或销毁,建立公章上交、存档、销毁的登记档案。
三、公章使用
(一)用章程序
1、中心的各类公章都具有法律效力,必须依法使用、严格管理,实行签字责任制,即中心用章谁最后签字批准,谁负责。
2、中心所有业务合同、项目协议、授权书、承诺书、以中心名义印发的公文,不论上报上级机关,还是下发各部门等用章都须先经理事长审核批准,填写《公章使用登记表》后方可盖章。
(二)公章使用范围
1、凡属以中心名义对外发文、开具介绍信、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中心公章;
2、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加盖部门章;(暂无部门章的加盖公司公章)
3、凡属合同类的用合同专用章;
4、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;
5、严禁填盖空白合同、协议、证明及介绍信。因工作特殊确需开具时,须经理事长签字同意方可开具,待工作结束后,必须及时向理事长汇报开具手续的用途, 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;
6、各类公章一般不得带出中心外,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用印,需提出书面申请,经理事长签字批准,方可带出,用完应立即归还。公章外出期间,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,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;
7、中心员工因公出差、联系工作,需要出具固定制式的行政介绍信,由理事长签字批准。此介绍信,只起证明持信人身份和联系工作内容的介绍作用,不作其他任何证明。
四、责任追究
1、因公章管理不严,或使用不当,或遗失,要追究公章管理人和部门、中心负责人的责任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2、使用法人印章或专用章时,用印人在办理批准使用公章手续时,未认真审核的,要追究审批签字人的责任。给中心造成损失的,要依法追究其责任。
3、公章在停止使用后,使用人应及时将公章交理事长处保存。
北京血友之家罕见病关爱中心
2012年2月